湖北襄阳市谷城县一男子非法采伐树木,被法院判决购买碳汇修复生态环境。经过验收组检查,该男子栽种的500余株树木达到验收标准。这是湖北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被判处碳汇修复的案件(极目新闻3月12日报道)。
碳汇修复,就是通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进行替代性补偿的一种措施。因为前期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造成了碳汇量的增加,事后通过植树造林等方式,将前期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增加的碳汇量对等减少、消除。这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方式。也是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温室气体增加的通用国际手段。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常常因为取证艰难、政策模糊、法律滞后造成违法成本极低,破坏跨越地区,追责惩处不明,最终由国家承担治理污染、恢复环境、修复生态的责任。“谁污染谁治理”最终沦为得利者污染,国家埋单的怪圈。《民法典》第1235条对污染、破坏环境的损害赔偿正式纳入司法救济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公益诉讼行为作出了详尽的规定。《环境保护法》的深入推动,也使得“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不再是一句环境公益广告或者宣言书,而是成为一种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这就迫使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等,必须从财产、人身自由等“非同小可”的“危度”对保护环境“刮目相看”。
每个人都渴望有一个蓝天青山绿水的宜居环境。但是在具体的个人利益面前,常常会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当作一个可以容忍、理解和忽视的行为。对环境的过度开发利用以至于超过了有限环境的承载能力和自我恢复机制,是目前保护环境首当其冲的难题。保护环境普天同庆,但是对惩罚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一旦牵涉到具体的人,总是有人想变通、主张“缓一缓”。因此,通过国家强制力量,以环境公益诉讼的形式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追责、赔偿,以至于处以刑罚的手段就显得尤为必要。污染环境并非一日之过,修复环境也非一日之功。广泛的环保法治宣传是头等大事,但是必要的严厉制裁也必不可少。
十堰市法院、检察院的做法开全省先河,对破坏生态者进行公益诉讼,既保护了环境也挽救了环境破坏者。正是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以公权力的介入,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行为调查取证,才能真正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这种历史勾连、成因复杂、损害巨大、修复艰难、成本高昂、影响深远的环境工程的“前世今生”查清楚,定准性、找对人,追到责,才能把保护环境真正落到实处。否则,单凭个人的力量,即使发现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也无力回天。维系青山绿水还必须有利剑铁拳。
对违法犯罪者而言,通过碳汇修复补偿行为的实施,不仅对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一个严厉的惩处,给了其认错纠错的机会,使得以最低的成本承担责任,强化其保护环境的意识,还进一步扩大了保护环境的社会公益宣传,让更多的人重视、警惕和减少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
碳汇修复生态既是修复生态环境,也是修复社会环境,更是修复社会的环保意识和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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